福清一男子购买农村里一幢4层楼的房子,合同签了,钱也交了,住了好几年。该男子准备去办产权证,可房子的主人死了,结果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一直拖着没法办理。那么,他该怎么办呢?
案件回放
福清的老陈本来是房子的主人。2001年8月6日,老陈立卖断契一份,将一幢混合结构4层楼房及附属埕地、宅基地等以28.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三。当时,老陈的妻子吴依姆和子女作为“在见人”在卖断契上签字捺印。随后,陈三支付了购房款,老陈将房屋交给他住。当时,双方都没急着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陈三就一直住着。到了2007年,陈三想找房主老陈办产权过户时,发现老陈已病死了,手续就拖着一直没办。
陈三上了法庭,要求吴依姆和三个子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福清市法院判决,吴依姆应当协助陈三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福清市法院认为,老陈卖给陈三的房屋,虽然房产证上的名字只有老陈一人,但该房屋是老陈与吴依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吴依姆作为“在见人”在卖断契上签字,可见吴依姆对于丈夫卖掉夫妻共有房屋是知情且同意的。所以,该房屋出卖主体应认定为老陈和吴依姆两人。
如今,陈三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等权能却不享有所有权;而吴依姆和三个子女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却不能占有、使用。这一矛盾状态,必须由吴依姆协助陈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