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日起,我市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者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记者4日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出通知,自3月4日起,我市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首付比例须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同时,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2011年3月4日前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因限购政策而不能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抵押登记手续的,须进行退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