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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购房条件者已签合同也不能购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3.04 来源:东南快报

        昨日,为了让福州市民更详细了解“楼市新政”,本报“政策包打听”栏目开设“楼市新政”专区。专区开通短短一天内,截至当天下午5时,已有近50位读者通过各种方式咨询楼市新政。其中,“在政策实施之后签订买房合同的该怎么办”问题最受关注。

  据读者赵女士介绍,她的户口不在福州,因为孩子在福州工作,她打算在福州买套房子定居,刚刚看了套二手房,合同1日已经通过中介签了。可是新政规定,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赵女士焦急地问:“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已经买了,能不能过户?”

  记者就此咨询了相关部门。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表示,对于已签订购房合同,但还没过户的购房者也要审查购房资格。对于限购范围内的家庭,就算签了合同,交易中心也不会受理。

  对于二手房,一中介机构相关人士表示,只有在2月2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的,才不在限购范围内。2月28日后签订合同,但没有过户的客户,如果不符合购房条件,将让客户退房。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免责条款,则不承担由政策问题造成的违约费用。如果没有免责条款,买卖双方需要到中介协商具体的解决措施。同时,部分新楼盘商也表示,如果定下购房意向并支付定金后,受政策影响不能买房,双方只能终止买卖。购房者可以到售楼处退房,同时退回定金。  

  此外,还有读者陈先生咨询:自己户口在福州,可是老婆在外地买了房子,这种情况算不算二套房,利率会不会提高?一位网友“我爱巧克力”询问,几年前买了小户型,现在把房子卖了,再买房是不是就可以算首套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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