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意见3月2日正式出台,五城区内二手住房被列入限购范围。此外,《意见》明确规定,外来人员购房须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本月底要向社会公布房价控制目标。
据了解,此前2010年11月2日,福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发布“限购”公告,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即2010年12月31日前,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福州市五城区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然而公告在网上发布仅一天就被悄然撤下。由于二手房未被列入限购范围,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在福州楼市交易数据中,新房交易量明显下滑,但二手房交易量一直较为坚挺。
此次福州市正式出台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五城区内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堪称史上最严楼市调控新政。
据了解,该《意见》自2011年2月2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此实施意见为准。
3月底前公布房价控制目标
《意见》明确规定了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求要根据福州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福州市房地产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11年度福州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公布。
根据《意见》,2011年,福州将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58430套。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32991套(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继续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2.4万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买房不足5年转手全额征营业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意见》明确,要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此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重点对高定价、高涨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实行土地增值税单项预征率制度,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项目竣工结算后,地税部门要进行重点清算,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重点查处。
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外来人员购房须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
《意见》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限房价竞地价”等多样化供地
今年,福州还将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2011年,福州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应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屋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等多样化供地方式。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严查“阴阳合同”行为
在市场监管方面,福州将建立起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物价、工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建立日常现场巡查机制,对在建楼盘进行巡查抽查,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应及时约谈企业法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行政措施。
同时,要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市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土地 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今年,福州还将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责任单位,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