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0年10月10日市政府下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后,2日,市政府又发布《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限购数量和购房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能购买第二套住房。实施意见自2月28日起执行。
买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
全额征收营业税
实施意见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实施意见指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重点对高定价、高涨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实行土地增值税单项预征率制度,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项目竣工结算后,地税部门要进行重点清算,发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重点查处。
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六成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实施意见指出,要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能购买第二套房
实施意见明确,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