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以城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为重点,以房屋登记数据为基础,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今年10月底前我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网。各县(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费用由本级财政负责。
八、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商品房销售监督检查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物价、工商、房地产交易等部门建立日常现场巡查机制,对在建楼盘进行巡查抽查,对销售价格异常的商品房项目,应及时约谈企业法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采取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行政措施。同时,要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市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暂停其新购置土地。
九、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和住房保障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规划、税务、物价、房地产交易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工作等目标措施。市监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责任单位,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2月28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