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
配建比例不低于10%
今年,全省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7万套(间),福州、厦门、泉州和房价较高的城市将在公租房供应总量上有倾斜。“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状况,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在省政府昨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全省公租房的建设,必须于2011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为了筹集房源,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租房。其中,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租房(廉租房)。
《意见》明确,配建公租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回收办法等要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今后,我省还计划改进房地产用地的招拍挂制度,设定合理的土地最高上限价格,当现场竞买报价达到合理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而转为根据配建的公租房面积数量来确定受让开发商。
公租房套型以40-50平方米为主 ,可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公租房。住宅类公共租赁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房则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省政府要求,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安排不低于30%的生活设施用地用于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此外,新建的公租房可按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
在各地公租房建设后,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公租房的租赁租金。公租房的房源除了新建之外,还可通过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