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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拆迁补偿规定 超过七成被征者都反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2.24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杨永敏 周锡银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并施行。《意见》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7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含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用房购买、建设进度足额到位。

     征收千户以上 市政府常务会议定

     根据《意见》,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5日内无法选定评估机构的,依70%以上户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同时,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000户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房屋的权属、面积等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向被征收人公布。

     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并提交报告

     根据《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提交。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明显重大技术问题等违规行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其列入不良信用档案,并暂停将其列入评估机构公示目录一年。

     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等参与监督。

     房屋征收项目,由相关政府或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相关新闻

     城区集体土地 征收房屋补偿意见出台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日前发布《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房屋摸底、调查,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市区现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拟定房屋补偿方案等。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达不成补偿协议,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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