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银行通过“行规” 将风险转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洪芳芳律师说,他们也接到过此类反映,但经了解银行工作人员作出的利率优惠等承诺多是口头的,并没有写入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若想证明银行违约,关键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银行曾经承诺7.5折或8.5折的利率,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将遭遇维权难的问题。
记者从在榕银行业了解到,贷款者申请贷款时签订的贷款合同,通常不会约定利率折扣,即使约定了利率折扣,也并没有银行方的盖章。银行通常在放款以后才将银行方盖章后的贷款合同交给借款人。
洪芳芳律师表示,即使是约定贷款利率折扣,但没有银行方盖章,只有申请人签名的贷款合同并未生效,无法成为维权的凭证。事实上,银行通过“行规”,已把利率变动风险转嫁给了贷款申请者。
对于市民反映的银行要求贷款者购买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的做法,银行要求强制搭售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法》等,但问题也在于贷款申请者要提供证据。
对于银行收取贷款手续费等,洪芳芳说,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直接动因是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贷款人是在知道银行要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下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银行收取管理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与客户之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