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18日就贯彻执行“限售令”、“房产税”等政策发出通知,其中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以及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就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进行申报作出明确规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当日在其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中发布《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涉及到购房人房地产转移登记、购房人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等诸多领域。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明确规定了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而该规定被视为上海执行“房产税”试点的具体举措。
此外,在商品房限售方面,《通知》也以较大篇幅作出详尽的规定。比如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已签售房合同(包括预订合同)但不符合住房限售规定、当事人已收到《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应当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并不得以违约为由要求购房人(预订人)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前,应当向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上海拥有住房情况,区县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窗口需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由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一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