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了新国八条,原则同意部分城市开展房产税试点。后一日,上海和重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办法和实施细则就先后出台。在不同层级政府的通力配合,讨论了7年之久的财产保有税在两市开始实施,居民们一夜之间发现自己身上多背了一项税负。
媒体喜欢追逐新鲜话题,两地房产税办法出台后,各方的注意力迅速转移到具体方案的分析上,比如“新增”与“高档”的差别,“温柔”与“凶狠”的对比。出台之前备受关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问题,突然成了隔夜饭。只是在道与术的选择上,道理不通,术只是无根之草。以房产税来论,在众多重要问题不清楚的情况下,借助行政手段猛推其试点,绝不能以既成事实来掩盖其众多瑕疵,甚至谋求自动证明了其合理性,只会把问题的后果推迟暴露。总结了一下,个人认为,房产税的开征至少要回答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开征程序合法吗?税收是社会经济的基石,它引导社会财富在民众与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兹事体大,一般的国家都要求制订法律来对征税行为进行都严格规定,处理起来慎之又慎。在我国,《立法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把税收调整纳入法律范畴,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来实施,或者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规定。而《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又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虽然《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只能是在不违背《房产税暂行条例》基本内容下进行细化,而不能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规定完全违背。此次重庆以市长令形式,上海以市政府发文形式,出台针对部分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程序非法是显而易见的。扩征房产税在程序上的随意,既延续了长年以来在税收问题上放权过多的习惯,也体现了各级政府对牵涉到公民财富分配问题的轻视。这种政府随意违法,尤其是在税收问题上的违法,对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和一个基于长期稳定预期的经济体系,是有着极端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