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供需的办法来降低房价是不可能成功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限购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抑制过度投机,从更深层次来看,是为了节约资源,同时为了兼顾社会公平,而不可能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因为,限购只是缩小了市场规模,并未改变供求关系,只要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房价就会上涨或下降。北京是最早提出限购的城市,但最新公布的统计局数据显示,今年1月,北京居住类价格同比依然上涨10.4%。
像中国这样土地资源贫乏、人地关系紧张的国家,不可能无节制地占有土地资源用于建设商品房,特别是占地面积较大的高档住房,同时,中国社会也无法承受进一步扩大的贫富差距,如果一个家庭占有多套住房,而大多数家庭买不起房又租不起房,这样的住宅产业就不可持续。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商品房加以限制是必要的,不可能完全敞开供应。通过行政手段限购,自然可以做到这一点,但通过市场手段实际也可以做到。例如,对多套住房采取逐级累进的房贷首付及利率标准,直至取消房贷,根据户型大小以及占有套数收取逐级累进的土地资源占有税和房产税,对短期内多次转让的征收逐级累进的营业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等,通过执行严厉的金融、税收等手段,来限制过度占有资源、占有房产或者从事房产投机,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当然操作起来难度恐怕要大于行政手段。
北京市日前出台的楼市调控15条细则规定要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同时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的权限。对二套房贷款实行“随行就市”,可以降低金融风险,降低利用金融工具投资房产获利的杠杆作用,减少非居住性需求,是可以起到限购作用的。按揭本来就是用来帮助那些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才有能力购买自住住房的购买者的,购买二套房尚可视为改善性需求,但有能力购买第三套房的人显然已经不是为了自住。因此,二套房贷弹性政策应该长期化制度化,籍此可以提高房地产调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效果也会好得多。同时,对于第三套房,目前虽已停购,将来即使开禁,也完全可以不再提供贷款。
由于城乡差别依然在扩大,资源又高度集中在大城市等体制原因,城市化过程中,更多的外地人涌进了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大城市病也由此加重,这是体制问题,靠人为限制是做不到的。例如尽管有户籍限制,但依然有很多没有北京户籍的人工作在北京,他们为北京的建设与发展作出了同样的贡献。让他们享有与北京户籍人口同样的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几年,在农民工子女入学等很多方面已经放开了限制,在住房领域也可以让他们享有同等待遇。日前出台的北京楼市调控细则,对那些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显然没有给予外地人与北京户籍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有歧视外地人之嫌,而对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其在本市的购房资格,对那些将要进京或已在京工作而未满五年的外地人将产生不良影响。这一政策只限制了在京工作五年的外地人购房第二套房,同时把在京工作未满五年的外地人的购房需求往后推了,短期会有一定的效果,但对减少市场需求作用并不很大。这样的限制有悖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也与北京开放的国际化城市的形象相悖,不利于北京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这种地区保护色彩浓厚的政策如产生连锁反应,将进一步制约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步伐。与其这样,还不如给外地人同等的购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