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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上海版房产税不具全国推广价值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1.01.31 来源:荆楚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昨晨通过微博明确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无任何负责人说过“一线城市房产税或向上海看齐”的话。

  虽然这是一篇辟谣的报道,但新闻背后反映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将来全国改革房产税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税收制度设计?

  目前重庆版和上海版是大家能够看得着摸得见的具体版本。不过,在笔者看来,上海版的房产税方案将来不可能在全国推广,主要原因是:

  一是房产税是直接税,它的最主要功能应该是调节二次分配。目前上海版的房产税主要针对的高房价,意在调控产业结构,合理引导人们的住房消费。这一点主要从上海版房产税征收对象、税率设计方面都可以看出。比如税率选择比例税率,而没有选择累进税率。从税收实践来看,比例税率的最大特点就是调控产业结构,但调控二次分配方面不如累进税率。另外,征税对象选择增量房等,都体现了对当前房地产市场进行税收调控的意图。所以,一旦房价调控到位之后,上海版的房产税在二次分配调节方面没有用武之地的情况下,必然会淡出税制改革视野。

  二是税收制度发挥调控作用的一个前提是公平公正。目前上海版的房产税方案由于注重房地产市场调控,所以制度设计方面欠缺了公平公正的刚性设计,比如只对增量房征税,对存量房不征税,那么对于新购房纳税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另外,设计比例税率也不符合纵向公平的要求。简单来说,200万的房产和100万的房产负担同一个固定税率的税收,实际上200万的房产所有者享受公共福利、税收负担能力都大于100房产所有者。如此,不公平的税收制度很难长久存在。

  三是上海版房产税不合当前税制改革要求。我们知道,“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减少间接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比例,开征相关直接税。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增值税扩容立法,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有可能兼并到增值税当中,以降低重复征收情况。如此,为地方开辟新的财源,完善地方主体税种是当前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上海版房产税方案由于税率低,征收范围窄等很难完成完善地方主体税种需求,而未来完善地方主体税种,借鉴外国经验等,房产税是最佳选择税种,所以,作为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全国性房产税方案不可能选择上海版作为基本版本推开。

  不过,上海版房产税由于按照家庭为基本单位,规定60平方米为税收起征点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于将来的房产税改革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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