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新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重申,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新管理办法指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这一表述较修订前2008年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述更加具体,补助范围也更加明确。
此外,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上,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记者注意到,2008年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强调,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相比之下,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凸显财政部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修改意图。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财政部2008年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及2009年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操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