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因为建造城市住宅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理解住宅的所有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住宅的所有权不能脱离土地的使用权而独立存在。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无期限的建筑物所有权始终存在着法理冲突,除非将中国的住宅所有权理解成和土地使用权同时续期同时到期的、有限期的、特殊形式的所有权。
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不动产的交易有leasehold(租赁持有)和freehold(自由持有)的区别。当你购买freehold的房屋,你同时拥有房屋和房屋所属的土地。当你购买leasehold的房屋,你仅拥有一定时期(土地租赁期)的房屋,且并不拥有房屋所属的土地。这样对照理解的话,中国的城市住宅都是租赁持有的,土地出让金就相当于土地的租金。这样的住宅所有权显然不同于其他物品的所有权,因为你对一块手表的所有权是没有到期期限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法律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需要缴纳续期的土地使用费(租金)并没有给出说法。如果不需要继续缴纳租金(土地出让金),这种所有权和真正的所有权区别不大;如果需要缴纳租金,这种所有权又和租赁持有权没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中国的城市住宅所有权至少是一种不完整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多少有些像是一种用益物权。
既然在法理上都很难说清楚,房产证是否是一张真正的所有权凭证。对居民的住宅征收财产税(物业税),在法理上就更说不清楚了。众所周知,房价上涨,不是建筑物本身的价格上涨了,而是住宅所属的土地的价格上涨了。如果按照不动产评估值对住宅征收财产税,道理上主要是对土地征收财产税,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因此,如果按照市价征收房产税(物业税),则国家才是真正的主要纳税人,而真正需要住宅所有人负担的仅是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估值部分的税负。看似荒谬的结论恰恰是人为地将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进行分离带来的结果。
在住宅权利人(实在不好意思称其为“所有人”)已经为使用国有土地支付了70年的租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条件下,国家再向住宅权利人征收和土地价值相关的房产税无疑是重复征税。广义上,土地出让金的本质是税收,中国快速城市化带来的高土地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维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香港政府的高土地收入能够维持香港名义上的低税率。而内地的地方政府在获得高的土地收入情况下,并没有任何降低税率的动机,反而以降低房价这样高尚的名义去开征新的税收。
所有的税收都是公民向国家让渡自己的财富,没有一种税收能够降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