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
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
单方私自出让配偶难追回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据了解,这两年来,有一类纠纷十分常见:卖房时事实上夫妻双方都是同意的,但签约时只有一方签字,过一段时间
房价猛涨,卖家后悔了,就会以未签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为理由要求撤销合同。新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保护了善意买房人的合法权益。
卢锋奇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新解释,一方想要离婚,在离婚前就有意把房子卖掉套现,总价150万元的房子如果只卖了50万元或者80万元也好,按相关机构评估出来的正常价格来算,差价就是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补偿差价的一半。
□律师建议
司法解释与时俱进
公证可避免房产纠纷
卢锋奇律师告诉记者,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是根据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的。如何应对随时可能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卢律师给出建议:公证。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能进行财产公证,将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公证,就能明确财产的归属,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可预知的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