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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提取公积金租房遇冷 须提供房租发票难住市民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2.19 来源:水母网 作者: 于明君

        随着房租价格越来越高,不少在职职工想到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一途径。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租房的确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但租金发票等却卡住了很多有这种想法的人。

        刚租下三马路一套房子的陆女士说:“现在房租这么贵,而我的公积金已经有两万多了,真想取出来用。”

        记者了解到,很多市民的情况都同陆女士一样。由于租房价格上涨,所以不得不考虑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方式来缓解租房压力。

        尽管租房群体中的有人确实有提取公积金的需求,却很难提供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和付款发票。

        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这道程序必须遵守。“这也是避免有些人利用各种途径伪造租房事实从而套取公积金。”

        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在公积金贷款上限以内,每提取几千元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将牺牲几倍优惠利率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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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是6项。目前,我市放宽以后的提取条件是13项,除了正常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以外,还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异地求学、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夫妻双方均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且夫年满50周岁、妻年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合同并且户口迁往外地等,一共13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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