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的号召,方便群众办证,提高办证效率,土地登记“两证合发”窗口又有新的便民举措。
2010年11月16日我局下发了《关于二手房转让提前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通知》,推出了相应的便民措施:二手房交易在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同时,买卖双方可先行办理土地证过户预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在房产证办结后,可单独前往收件窗口受理土地证过户事宜,避免转让方多次往返以及因房产转让后无法找到转让方或转让方不配合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证无法办理的现象,同时发挥“两证合发”窗口的优势。按照《通知》的要求,便民措施将从12月1日开始实施。
城区二手房转让双方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的同时,双方即可持身份证、转让方原房产证到综合收件窗口预申请土地证过户手续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综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对上述证件及转让合同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收件专用章,经盖章后的转让合同及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由受让方自行保管。
受让方取得新的房产证后,持上述证件等有关材料正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无需转让方再次到场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