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一男子要买二手房,为了多套取公积金贷款,他想了个主意:跟房东合谋改合同,假意抬高购房价。结果,公积金是多贷了,可房东要该男子按改后的房价付款,此人当然不答应,闹到法院。近日,三明市中院审理此案。
三明市的罗祥,看中沈飞在明溪的一套房子,并于去年5月7日和他签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为17.8万元。该协议签订后,罗祥立即支付了10万元,沈飞马上将房屋交付罗祥使用。去年6月19日,双方到明溪县房管所办过户手续,罗祥为了多套取公积金贷款,在房管所办公楼与沈飞签订了一份新协议交房管所备案,该新协议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21万元,其他内容与原协议完全相同。
后来,罗祥要沈飞配合办理房屋土地证过户手续。沈飞说可以,但要按新合同约定的房价付清尾款。也就是说,尾款不是7.8万,而是11万元。罗祥当即傻了,说当初不是说好了,是为了帮他多贷款才“作假”改的,现在怎么变卦了?沈飞回答说,合同白纸黑字写着房价是21万,你认为是“作假”,可新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双方各不相让,闹到法院。
三明中院终审认为,罗祥与沈飞于2009年5月7日签订协议后,双方已经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一方付首付款,一方交房子。结合新协议除房屋转让价款外,其他内容与原协议相同、新协议签订于双方到房管所办手续之时、签订地点在房管所办公楼,双方签订新协议后罗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情况,可以看出双方签订新协议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罗祥为了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多贷款。最后,法院判罗祥按原合同支付给沈飞余款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