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土机开进玉米地(当时的拆迁现场)

推土机开进玉米地(当时的拆迁现场)
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社区农民的粮食直补存折中无端多出了几万块钱,原因是耕地被政府强征了,而农民自己并不知情。这块被强征的土地随后被公示为“防汛工程”,后来却建成了穷人买不起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面积多为100多平方米的住房。
尽管居委会将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并且两次皆赢了官司,但依旧阻止不了当地政府的违规行为,郸城县政府在一审败诉,二审判决尚未下达的情况下,便违规拆迁,肆意践踏民意和法律的尊严。
自家耕地被变更 居委会告赢县政府
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社区村民所说的土地位于郸城县洺河北侧,郸城第二高级中学东侧,属于环城路以内,有100多亩,其中93亩为胡庄村村民拥有,胡庄村共有村民600余人,人均耕地不足0.2亩。1996年1月4日,郸城县人民政府根据郸城县水务局的申请和郸城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郸城县水务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将这一地块交给郸城县水务局使用。而该块土地先前一直由胡庄村委会(现名为胡庄居民委会)使用。
2003年,胡庄居委会把1万多棵树载到土地上,郸城县水务局派人把树拔掉,胡庄村委会以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将郸城县人民政府和郸城县水务局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郸城县水务局没有提供出征用胡庄村委会土地,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出对胡庄村委会进行补偿的证据,郸城县人民政府仅凭本单位的文件便把土地交给郸城县水务局使用,违反了1995年3月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郸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1月4日为郸城县水务局颁发的郸国(土)字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一审被判违法后,郸城县人民政府和郸城县水务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7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郸城县人民政府和郸城县水务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征用胡庄居委会土地时办理相关土地征用手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胡庄村居委会进行了补偿,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郸城县人民政府在土地来源不清的情况下为郸城县水务局颁证,属程序违法,该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应予撤销。此案属终身判决,郸城县水务局和郸城县人民政府再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