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二手房买卖合同,还要找对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种二手房转让程序将成为历史。12月1日起,福州市二手房交易在办理房产证过户的同时,买卖双方可先行办理土地证过户预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按照新的流程,受让方在房产证办结后,可单独办理土地证过户,避免转让方多次往返,以及因无法找到转让方或转让方不配合等原因,造成土地证无法办理。
办理程序
城区二手房转让双方在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的同时,双方可持身份证、转让方原房产证到国土局综合收件窗口预申请土地证过户手续,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综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对上述证件及转让合同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加盖收件专用章,盖章后的转让合同及转让方身份证复印件由受让方保管。
受让方取得新的房产证后,持上述材料正式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方无需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