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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限价房拟规定利润禁超成本8% 卖房得明码标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0.31 来源:东南早报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省拟出台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新规。昨日,省物价局正式向社会公布《福建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日起面向社会征求福建省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新办法拟规定开发商卖房得“明码标价”并实行“一房一价”。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的,严格执行有关限定销售对象、套型结构、销售价格等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暂行办法规定,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确定,要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开发建设成本、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最高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利润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开发建设单位利润的规定,按照不超过项目综合建设成本的8%核定;限价商品住房低于周边或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最低比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新办法核定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同一期工程或同一项目开发的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最高限价,销售时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零售单套住房时,应以核定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朝向等差价调节系数。

  《办法》拟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价格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文件,标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并在销售前将一房一标价情况报送当地价格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此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中,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和服务。(赖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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