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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新建小区地面不得建停车场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1月1日起实施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0.30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 林晓琪

  新建房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每户应建一个停车位。昨日,记者从厦门市规划局获悉,11月1日起,《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版)》将正式实施,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地面不得建停车场,只能建在地下,居民将拥有更多的休闲活动空间。

  在停车位设置方面,新规定的要求将与房子面积挂钩。新规定要求,规划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应在地下建停车(场)库,不能建在地面上。具体的配建标准是:商品房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每户应建一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在90~150平方米的,每户应建0.8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每户应建0.5个停车位。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人均指标控制标准。新规定称,1万人标准基层社区和10万人标准街道规划,必须设置体现公共利益的基本项目和配置。其中,基层社区应有医疗服务站、社区用房、文化娱乐室、室外活动场地、生鲜超市、邮政所、公厕和环卫工人作息站;街道应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广场等。

  新规定还对小区内行人过街安全方面进行了规定,即规定“当路段或路口进出车道达到6条时,应在人行横道处中间设置人行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1.5米。”也就是说,二次过街将在厦门普遍推广。

  据悉,11月1日之后通过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批复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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