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上述前三种手段正是这些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而上述第四种手段,也属于监管部门的重点防范对象。早在2008年,央行、银监会就曾出台《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对症下药
针对开发商的这些手段,《通知》提出要结合监管要求,切实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该监管要求主要有:“不对囤地、捂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新增贷款”、“对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对非在建工程为抵押贷款的一切项目不受理授信申请”等。
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不断加码的住房按揭调控政策,开发贷的调控稍显稳健,但开发贷的风险却一直高悬。银监会2009年年报也认为,2010年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的不审慎行为可能加剧,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链条效应或将重现,信用风险隐患可能上升。
事实上,这个链条不仅是一个开发贷款的问题,还包括上端的土地储备贷款/下延的住房按揭贷款,资金链条环环相扣。一旦某个链条断掉,就是一个大面积的风险,对整个银行业破坏较大。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授信部高管认为,在一些热点城市,房屋的租售比指标都远远超过了国际平均水平,住房投资的非理性因素持续存在,所以必须对这个行业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