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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修法冲刺 免征权让渡地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0.09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李乐

  评估值计征

  现行《暂行条例》实际上系以房产原值计征,但一旦针对住宅的优惠免征待遇取消后,按照原值对住宅计征房地产税的模式,存在发生改变的可能性。

  此前,在全国税法知识大赛启动仪式结束后,在接受记者关于房地产税征收税基问题的询问时,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尹伯钦表示,城镇房地产税征收的税基,可以考虑以评估值进行计征,同时采用差别税率。

  目前尚在执行的1986年版的《暂行条例》中,城镇房地产税有两种税率及其征收方式:一是房产原值减除10%~30%的额度后,以1.2%计征;二是对于产生租金收入的房屋,以租金收入的12%计税。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种方式都只针对除住宅以外的经营性房产,并不针对住宅。

  财政部统计显示,2008年中国城镇房地产税收入为680.4亿元,2009年该税种税收为803.64亿元,约占当年度全国财政收入总额的2.9%。地方政府的增收动力由此可见一斑。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产权登记状况有所改进,这就为我们在部分地区选择一些重点房源,比如高档住宅等,进行房地产税收改革试点创造了一定条件。可以说,目前在部分地区个别房产品种上,具备了开征房产税的条件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学院院长刘桓告诉记者。

  此前,对于按照评估值计征房地产税,业界和公众通常对于房产基础数据库以及评估方法多有质疑。

  对此,前述建设部官员认为,如果现在的房地产税重点针对大户型、高档房进行征收的话,统计和评估就不是问题,因为这些房产通常都是1997年房改之后商品房全面启动后的产物,而全国建设系统对于所有的商品房,无论是权属情况,还是基础成交价格以及区域内的动态价格,都有相应的数据储备和监测记录。

  “这些都有助于评估值的计算,以及税款的征收。”他说。

  免征权让渡

  记者了解到,正在紧张冲刺的《暂行条例》修订工作,将主要集中力量于税制、课税对象等方面,至于具体的征收办法,在《暂行条例》修订完成后,或将另行与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工作指导意见的方式进行规范。

  由于自始至终贯彻国务院“确保自住需求、遏制楼市投机投资资本”的精神,因此,在未来修订完成的“暂行条例”中,将设计免征面积或对应换算的免征额度,对确保自住功能的住房面积,免征未来的城镇房地产税。

  目前,这一内容由财税主管部门提出,并由建设系统配合工作,建设主管部门初步的意见是,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以国务院此前划定的90平方米中小套型普通住宅的90平方米为基础面积标准,同时,结合各主要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情况,由地方政府划定辖区内的免征面积,而后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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