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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正式出台公租房新政 面积严控60平方米以下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10.01 来源:海峡导报

公租房面积严控60平方米以下
福建正式出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新政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制定的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如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也可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公租房面积上,单套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且应一次装修。此外,承租人还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

建筑面积

    意见明确提出,对于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按照要求,今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以下。在装修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市、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定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与此同时,意见还强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租房三个月以上者,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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