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通过其官网公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推出多项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据悉,该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泉州二手房交易税款增加
近日,记者从泉州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了解到,受国家房产新政影响,泉州市区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二手房交易呈现“量价齐降、税款增加”现象。
据统计,8月泉州市区二手房销售面积2.66万平方米,环比减少1.4万平方米,环比下降34.49%。交易额10611.96万元,环比减少4131.08万元,环比下降28.02%。代征各项税款金额为595.6万元,环比增加69.61万元。据了解,从今年起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受这一政策的影响,50%左右的商品房被划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而营业税是二手房交易中比重最大项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