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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房价还在涨 卖家收了定金不卖房无须担责?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9.21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涂明

  随着房价的升温,二手房买卖中时常出现卖家临时不肯卖房的现象。本期拍案说法栏目讲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购房者交了定金,后来卖家不肯卖房,结果法院不仅没有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约,也没有让卖家双倍返还定金。这是为何?法院的理由是,合同不完全,也不正规。

  2009年1月4日,正是福州楼市价格的低点,福州的阿香向阿华购买了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兰庭新天地”的一套房子。房子面积为120平方米,约定总价62万元。阿香给了阿华2万元购房定金,同时,阿华则给出一份收条,写着:阿华和阿香经商量购买兰庭新天地小区某商品住宅,双方约定买卖房屋总价为陆拾贰万元整,现暂收阿香定金贰万元整,如有违约按定金两倍退还(即肆万元整)。

  后来,阿华不卖了,阿香急了,于今年1月底向仓山法院对阿华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阿华这套房子,并提供了担保。仓山法院冻结了这一房产。

  庭审中,阿香说阿华因资金周转需要急于出售房产,她向阿华交了定金,双方当时也谈妥了交易的房子和价格。而且,她卖掉了自己的房子,还买了装修材料准备对兰庭新天地这套房子进行装修,可阿华后来见房价涨了,就不卖了。

  阿华则辩解说,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双方未签订协议,过错在阿香,阿香一直拖交款的时间,定金交了之后未付任何购房款。更重要的是,2009年1月4日签订的是定金收条,不是房屋买卖协议。最后,她要求法院判自己不予退还阿香那2万元定金。

法庭解症结

  此案中,除了有一份阿华向阿香出具的定金收条外,双方对房款支付时间、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未进行书面约定,所以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尚未达成房屋买卖协议。阿香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等,没有事实依据;同样理由,阿华请求确认阿香构成违约,已交20000元定金不予退还,也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双方的房产买卖无效,阿华返还阿香2万元定金。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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