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房东迟迟不办过户手续,福州林先生把房东告上法庭。起诉期间,房东到福州市房管局把房子转让给了前夫,于是,林先生又把市房管局告上法庭。日前,台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福州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2005年,福州林先生和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程女士将福州台江区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林先生,林先生支付给程女士24万多元。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购买款,程女士也把房屋交付给了林先生。
林先生说,因为签合同时程女士还没有取得房产证,于是,他和程女士约定,程女士取得房产证一个月内,双方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6月,程女士取得房产证,却一直拖着不办过户手续。2009年9月,他把程女士告上了法庭。
2009年10月,程女士和前夫方先生一起来到市房管局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程女士把房屋卖给了前夫。2009年11月,市房管局将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方先生名下,属方先生一人所有。
在庭审中,市房管局表示,当时方先生和程女士带着结婚证和产权登记等材料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他们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他们只是对方先生和程女士的夫妻财产进行更名登记,对林先生和程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认为,福州市房管局向方先生发放的房产证上,写着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房屋取得方式为买卖。而市房管局依据两人的《结婚证》办理变更登记,两人早已离婚,故《结婚证》不能作为市房管局发证的证据。而且,市房管局一直无法提供方先生和程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市房管局发证事实不清,没有证据和依据,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