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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新规:鼓励企业建设公租房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9.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1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政府以外的企业和机构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且明确此类住房“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的权益也可依法转让。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和房价较高的城市要加大公租房的建设力度。政府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特别是目前各地闲置的厂房、办公等非居住用房也可用于改建公租房。

  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人群。对于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界定,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付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确定。

  对于一些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可以优先配租公租房,在福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不过,如果您的家庭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廉租房实物配租、经适房和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您将无权承租公共租赁房。

  公租房租金多少?

  公共租赁房将按照年度核定公租房的租金水平,租金低于同地段、同类别的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但公租房的租金也会综合考虑市场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和不同类别的公租房租金也会有差异。另外,公积金可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符合条件的承租者最多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并重新签订租房合同。不过,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者自住,不能出借、转租或闲置,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被责令退出。

  会不会有人租房合同到期而拒不搬家?对于这种情况《意见》也明确了应对办法,出租人可自合同到期之日起按市场租金计租,并可将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通报至金融机构,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承租人5年内将享受不到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还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其退出。


  建公租房有哪些优惠?

  公共租赁房建设是我省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2010年起,公租房建设将全面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现目标责任制管理。政府为加大公租房的建设力度,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公租房的投资主体在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会享受到便利。《意见》明确,公租房的建设用地不同于商品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但公租房项目的建设套数、面积、租金水平等必须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有建设的公租房只能租赁不能出售。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公租房出租回收资金、企业投资、社会捐赠等,金融机构还将专门创新金融产品为公租房项目提供贷款。与此同时,公租房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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