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列入省级试点小城镇的居民要留意了,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手续。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福州市政府近日下发的《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对此作了规定。
据悉,我省确定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试级点小城镇。除宅地之基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试点镇房住建设实行统筹规划,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理个办人建房审批手续。
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相关新闻福州新政助推试点小城镇腾飞鼓励小城镇试点房改福州新闻网讯6日,市政府下发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出台了包括规划、财税、土地、基础设施投资、房地产、户籍和就业、金融、管理服务八个方面的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
试点镇享有充分财政支配权此前,省里确定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和青口镇、福清市龙田镇等为省级试点小城镇,要求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布局合理、特色明显、生态优美的小城镇发展格局和配套保障政策基本形成。
通知称,在财税方面,试点小城镇参照县级财政管理体制、机构和权限,赋予试点镇充分的财政支配权,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2010年~2015年试点镇新增地方级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当地。
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除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试点镇所在县(市)将研究出台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鼓励小城镇房地产试点改革为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试点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并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另外,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