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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亿险资涌入商业地产 投向不会大幅调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9.06 来源:广州日报

  股权投资

  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在 股权投资方面,《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对于投资标的,《办法》要求,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办法》同时对 股权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定,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投资 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

  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除重大 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资质限定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记者发现,《办法》对于进行不动产和 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资质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其中一条规定要求,进行不动产投资的险企上一会计年度末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同时,该险企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险企直接投资股权的资质要求大致相同,但净资产要求提高至10亿元。

  险资不动产投资7不准

  1.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2.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3.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4.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5.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6.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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