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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业主同意 省直房改房、经适房可加装电梯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9.04 来源:海峡都市报

  省直房改房、经适房大都建于上世纪中后期,多数8层或9层以下住宅未安装电梯,给住户生活带来不便。日前,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省直单位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下简称《方案》)的通知,给符合条件的住宅楼加装电梯,完善省直单位房改房、经适房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

拟加装电梯楼房需安全鉴定

  根据《方案》,省直单位房改房、经适房拟加装电梯住宅以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需经梯号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住宅楼须是6层(含6层)以上、5年内不列入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框架结构住宅。同时,拟加装电梯住宅楼原有结构经相关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是安全的,或由住宅楼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定是安全的。

而加装电梯很多市民最关心的是资金问题。高层的业主乐意出资加装电梯居多,但是低层业主就不太情愿了。此次,《方案》还界定了建设补助经费及住户分摊办法,使得其可操作性更强。

  根据《方案》,建设经费包括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设备采购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建安费等,由业主个人出资、原产权单位适当补助和申请使用省直单位已售公房专项维修资金等方法解决。

业主个人出资应高于三分之一

  业主个人出资部分原则上应高于总投资的1/3,并以房屋所在楼层高低和建筑面积大小按比例向业主筹集。其中第1、2层(不含底层杂物间或架空层)不分摊;第3层作为基准层,每往上增加1个楼层增加10%分摊系数,如第3层分摊基数为1,第4层则为1.1,第5层为1.2……依此类推。同时,同楼层的业主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的大小按比例分摊费用。

  相关业主可向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而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并经占该住宅建筑物总人数2/3以上房改房业主同意,相关单位可向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使用省直单位已售公房专项维修资金。

  而对个别特殊困难的单位,经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可在省直单位住宅改造、维修相关资金中酌情予以资助。

  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拟加装电梯的省直单位房改房住宅楼可由住宅楼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经适房住宅楼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可通过政府采购降低电梯采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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