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仅剩两个车位,因都太小,只能停一辆车。福州的荀先生“冒险”买下其中一个,结果才停了半年,另一个车位卖了出去,弄得他停车时要么刮擦要么爆胎。一怒之下,他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近日,仓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荀先生家住福州仓山建新,2008年6月,他找到小区的售楼部,想买个停车位。售楼人员称,还剩19号楼的9号、10号两个车位没卖出去。
荀先生实地查看后,发现这两个车位都太小,顶多停一辆车。售楼人员称,就因为车位太小,才一直没卖出去,若有人先买了其中一个,肯定不会有人再买另一车位。荀先生一想也是,当日付了6万元买下9号停车位。
谁料到了2009年1月,荀先生发现,10号车位停了另一辆车,他的车则开不进9号车位。经多次尝试,他一次与10号车位的车发生严重刮擦,另一次轮胎被花圃挤爆了。
荀先生认为,车位设计不当,且也存在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9号车位左侧通道无法使用)。于是前不久,他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买车位合同,要求房产公司返还6万元和税费2380元。
法庭上,房产公司表示,荀先生停车困难完全是其不当购买的结果,在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权利。
经调查,仓山法院认为,荀先生明知购买的车位太小,仍与福州市房地产经营总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最终,仓山法院驳回了荀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