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住建厅正式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城市既有住宅可根据实际增设电梯;并规定居民居住的老住宅增设电梯时,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意见》规定,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2/3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