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1日,阿花买了阿言位于福州金山的江南名城一套房子。经过协商,双方以70万元成交。由于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房款支付期限与房屋交付期限,之后双方签订了《购房资金监管协议》,约定资金监管期限为3个月。2009年7月20日,阿花取得房屋产权证,过了十几天将67万余元打进阿言的账户。三个月的资金监管期到了,阿花还有近3万元没打进去。
到了2009年11月,此时房价大涨,阿言向阿花发出《解除买卖合同的决定通告》。几天后,阿花未接受解约,反而将近3万元的余款打进阿言账户。2009年底,阿言把阿花告上法院,阿言说,签合同时太仓促,合同明显有利于阿花,再加上阿花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近日,仓山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