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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陷阱多 买卖六类二手房需谨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8.01 来源:法制日报

     当前,一些地方的“二手房”成交比较活跃,与之伴随的是“二手房”买卖陷阱也时有出现,购房者屡屡上当。对此法律界人士提醒,目前“二手房”交易存在很多风险,购房人应当警惕谨防自身权益遭受侵犯。

  一、产权不明确的

  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国家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因此,查明卖方提交证书的真实性要放在首位。

  二、土地权属不清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土地分为国家、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第五十五条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土地。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批。准予转让的,应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无共有人声明的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份额、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承担义务。按份共有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二手房大多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购买未取得共有人同意出售声明的二手房会惹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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