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工将被重罚
福建拟立法规范城乡规划明确违法建设行为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 《关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说明及初步审查报告。
草案中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通过改建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准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城市、镇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的日照、消防以及卫生防疫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草案专门设立一章,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其中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