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夫妇委托一房屋中介求购二手房。上个月,中介公司带夫妻俩看了一套房子。觉得价位还合适,夫妻俩在未查看房产证的情况下,交了5000元的认购金。谁知,交钱后的第二天,该房屋被证实土地使用期限未定,房产随时可能被收回。黄女士夫妇提出“退货”并返还认购金,却遭中介公司拒绝。近日,经香洲区消委会第二次调解,最终,中介同意退回3000元认购金。
看房满意交了5000元认购金
据黄女士介绍,他们夫妇来珠海打工积攒了一些钱,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委托了永信地产明珠南营业部代为寻找。6月9日,中介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黄女士,称南屏格力花园的一套二手房准备出售,是1998年建的房改房,价格为37万元。黄女士夫妇当天就去看了房子,认为基本满意,但提出要看房产证。中介公司表示业主不在家,第二天才能拿到房产证,同时要求黄女士夫妇先付5000元认购金,第二天再付1.5万元,到时,2万元可以转为购房款。由于看房子没有什么问题,夫妻俩交了5000元的认购金。
发现房子有问题要求退款却遭拒
6月10日,黄女士夫妇在中介公司看到了房产证,但房产证写明土地使用年限为“期限未定”。“正常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期限未定让我们两公婆很担心,如果过几年国家收回了,几十万元不是打水漂了吗”,黄女士担心。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安全性,黄女士夫妇提出“退货”。但这时,中介公司表示房子不买可以,但认购金不退。
多次协商未果,黄女士夫妇向香洲区消委会进行了投诉。7月19日,双方在区消委会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认购金退还的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黄女士夫妇认为中介公司缺乏诚信,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要求退回5000元认购金。永信地产明珠南营业部的代表表示,可以加派业务员为黄女士夫妇寻找合适的房子,认购金也可以转到下一套房子,但认购金不能退。由于双方提出的条件相距甚远,第一次调解失败。
经调解购房者拿回3000元
21日下午,在香洲区消委会的调解室,黄女士夫妇和房屋中介的代表接受了区消委会的第二次调解。
区消委会的调解员指出了房屋中介违反消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没有提供包括房产证在内的房屋全套资料的情况下,让消费者缴纳了房屋认购金,有欺骗的嫌疑。同时,按照消法规定,认购金是本套房屋的认购金,不能转为其他房屋的认购金,房屋中介的承诺不成立。经过区消委会的耐心说服,双方达成了协议,黄女士夫妇所交的5000元认购金,中介公司退回3000元,剩余的2000元作为中介的正常费用。
主持调解的区消委会主任张贵林告诉记者,本次调解的认购金案例,是近期消委会调解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房屋中介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骗,又偷换了认购金的概念,使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上当。提醒准备购房的消费者,在看房的同时,一定要搞清楚房屋的所有基本情况,没有了解房屋的详细情况之前,不要轻易缴纳认购金。一旦交了钱,就很难全额追回,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