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方面认为,“因唐骏介入购买底层商铺之后,(此楼)销售趋于乐观”。2009年2月,某股份制银行苏州分行在专门为这笔贷款召开的贷审会上,同意给予博金置业开发的博京大厦项目5000万元商业用房按揭贷款额度,但由于唐骏所申请的1.1285亿元贷款款项巨大,故不占用该分行的5000万元项目额度,而由该银行总行审批。
为了促成这笔贷款,该银行苏州分行分管副行长亲自带队到唐骏位于上海环球金融中心的办公地点进行面签,并到唐骏家中与其夫人面签。该笔贷款期限10年,利率执行基准上浮10%,按揭成数50%,月还款128万元。
相关银行信贷部门人士称,具体放贷金额将受到贷款人的收入状况以及此前的征信状况影响,一般商铺贷款额度至多为契税发票的5折。按照此标准计算,唐骏的按揭成数接近最大放贷边界。
略有不同的是,唐骏并没有向银行提供距离贷款时点较近的纳税金额,而是提供了2007年3月、6月、7月的纳税金额,总共3416万元,以及2008年1季度纳税金额17万元。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据唐骏本人先前讲述,其于1998年底左右加入美国国籍。目前尚不清楚唐骏的贷款是以哪个国籍身份进行申请,以及是否有效。
一笔算不清的“狗肉账”
一个不允许买卖交易的时点
唐骏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博京大厦所在地块被查封
这笔交易的另一个“不合情理”之处,是它发生在一个法律上不允许买卖的时点。
记者调查发现,在上述贷款发生的时段即2009年间,博京大厦的地块一直处于被查封的状态。来自吴江市法院的信息显示,2008年11月14日起,由于陷入经济纠纷,博京大厦所在地块被判决查封。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流转,即在查封期间,土地上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在交易发生的时点,唐骏所购买的楼层另有其主。
一位接近博金的人士透露,在2009年7月,也就是唐骏签购房合同时,博京大厦一到六层的产权属于博金原大股东俞某。
早在2007年6月,俞某曾与开发商盛某签署过一份股份转让合同:作为博金置业原股东的俞某将70%的股权转让给盛某、房某,与此同时,这笔折合1400万元的资金则以购房款的形式,买下了博京大厦一至六层的商铺。
据透露,双方合同原约定于2008年3月商铺交付使用。但由于资金困难,商铺无法交付,俞某将博金置业告上法院。
2009年12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博金置业将购买商铺的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俞某,双方合同终止。而在此之前,即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按照法律,博金置业并不拥有买卖这些商铺的权利,但博金置业和唐骏之间超过亿元的交易恰恰发生在这一时点。
一个不知是否巧合的地方是,所有15笔按揭贷出的信贷资金总额是1.4729亿元,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数据,博京大厦的总投资为1.3亿元左右,数额比较接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