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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物业服务费须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5 来源:XMHOUSE

  昨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从8月1日起,我省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不得计收物业费,而物业服务费须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根据新规,我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新房出售前开发商须聘请物管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不得向业主收取代交手续费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按产权证面积收取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租客不交物业费,房东负连带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办法》明确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租客不交物业费,欠交的物业费须由房东“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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