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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报告家庭财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10.07.12 来源:新京报

  焦点1 投资及房产首入申报范围

  《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房产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投资包括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解读】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认为,目前官员受贿除了现金外,房产、股票及股权等经济投资受贿已经很普遍。新规首次将房产和经济投资列入申报范围,可以从源头上威慑腐败官员的受贿心理,对原有规定的漏洞有效补充。

  他认为,此次申报范围更加广泛,已接近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我国反腐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

  焦点2 申报内容或成选拔重要依据

  《规定》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解读】

  任建明认为,我国从1995年起开始实施官员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申报在干部考核中的重要性并未体现。新规规定在干部选拔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释放出申报很可能成为干部选拔的一个重要依据这个信号,增加了申报的权重,表明我国干部任用制度更加全面科学。

  同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查阅申报内容,这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焦点3 不如实申报最严重可免职

  《规定》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解读】

  任建明告诉记者,1995年的规定对于不如实申报者的处理条款是很模糊的,只提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2006的条款最严厉的只是“通报批评”。

  新规的处理尺度要更严厉,最严重要对官员进行免职处理,这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重心从打击腐败正在逐渐转向防止腐败。(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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