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经中介介绍,与徐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徐某违约双倍返还了乌某的定金。乌某买房不成,将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房子引起的纠纷。
去年10月28日,乌某通过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介绍,与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徐某将集美区康成一里的一套商品房卖给乌某,房屋的交易税和中介费由乌某承担,其中应向该物业公司支付中介费3000元。
同时,乌某还与徐某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补充协议。该协议补充规定,支付中介费的生效条件是买方乌某与卖方徐某正式签署买卖合同。乌某当即预交了1500元中介费。
但是,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之后,卖方徐某却违约了,他没有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并因此双倍返还了原告2万元的定金。
2009年12月,乌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乌某认为,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失误,导致过户登记没有办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500元中介费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乌某与徐某之间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是因徐某违约造成的,徐某对此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与被告的居间行为无关,因此驳回了乌某的诉讼请求。
乌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