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陈先生花了70多万元钱,从福州某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李某手中买了一套房。
2007年10月签合同时,李某向陈先生出示了房地产公司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合同签完,陈先生付了款后,李某给陈先生开了一张收据,并盖了公章。2008年7月,房地产公司才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可公司把陈先生买的房子出售给了第三人。
前段日子,陈先生把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房地产公司认为,他们并没有和陈先生签订合同,合同和收据上的公章,都是李某私自刻的,他们对合同一无所知。本案的主要争议是陈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对房地产公司是否有约束力,房地产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受托人有权代为售房,而且委托书也是真实有效的。陈先生在李某出具该委托书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李某代理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又将房子出售给第三人,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将陈先生的70多万购房款还给陈先生,并赔偿利息。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还应赔偿陈先生7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