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买了位于洪湾中路的单元房,比合同约定期晚了一年才拿到房子;庭上,开发商拿出气象资料,还给出个雷人的理由
“2007—2008年,福州市出现中雨、大雨、暴雨、大风、高温、台风天气,这些恶劣天气的天数达到了74天……”这不是一份气象研究报告,而是一开发商提供的辩解材料。原来,平潭一男子高某到福州买房子,合同约定期到了一年后,他才收到房子,高某一气之下起诉开发商违约。
2007年9月12日,平潭的高先生向福州一开发商购买坐落于仓山区金山街道洪湾中路的单元房,面积104.66平方米。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逾期超过90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的,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可是,合同期限到的时候,高先生迟迟没得到开发商交房的通知。他左等右等,直到2009年12月27日才收到房子,这天,距离合同约定的日期迟了361天。高先生于是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庭上,开发商承认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但高先生计算逾期交房的时间有误。为此,开发商拿出福建省专业气象台一份2007—2008福州市气象资料,显示其间福州出现中雨、大雨、暴雨、大风、高温、台风天气。开发商方面称,这套房产在施工期间遭遇恶劣天气74天,没法正常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可以顺延。
仓山区法院认为,恶劣天气属于施工过程中可预见的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开发商以此为由予以顺延交房不符合公平原则。最后,法院判开发商应向高先生支付逾期交房361天的违约金4.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