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认账
本公司不差那点诚意金,再说协议书上也没写几号楼
赵女士状告开发商套取20万,实属“欺诈”
房子没了,还被人诬告当成抢劫犯“请”进了局子。一想起这段遭遇赵琳就憋屈得喘不过气来。4月20日,赵琳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了法院,要求其返还20万元诚意金,赔偿20万元损失费,并在公开场合向她赔礼道歉。
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法院将双方请进了调解室。赵琳认为:开发商故意隐瞒29幢景观别墅另售他人的事实,套取自己20万元诚意金,实属欺骗。对方则辩称:本公司资金雄厚,不差那点小钱!诚意金只表示购房者想买29幢楼的意向金,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认购协议书上也没有约定开发商要卖什么楼,如何去卖,楼宇是开发商自己的产品,怎么卖是开发商的权利。
法官理释说:赵琳支付的意向金即为订金,但是这个订金在法律上是不规范的,不具有担保成分。而被告刻意隐瞒自己已经内部出售购房者认购的房源的事实,导致原告未能购得房屋,发生纠纷,缺乏诚信,给原告造成一定影响,也有过错。最终,赵琳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开发商愿意退还原告20万元意向金,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2万元。
没注明“几幢几号”,开发商只要有房卖就不违约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的宋振江律师表示,赵女士虽然签订了《认购意向登记书》,交了意向金,但是登记书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赵女士所要购买的是哪套房屋,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开发商完全可以辩称这个20万元的诚意金表示的是买自己所开发的别墅中的任意一套。这其实是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在意向书中挖了一个陷阱。除非开发商现有的别墅通通被售出,否则赵女士是很难以“欺诈”罪名告倒开发商的。
现在许多开发商都以所谓“诚意金”等方式变相收取订金,但客户交钱后只有一张简单的协议书,有的上面甚至连哪套房子、什么价格都不注明,一旦出现违约,消费者的利益无法保障,所以要小心掉入“陷阱”。
今年4月,国家出台新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形式的诚意金、定金、预售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