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家物业公司私自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小区一业主可不买账,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抗议。物业公司便把这名业主告上法庭。近日,仓山区法院对此判决,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的做法属违约,物业费以原来的标准收;但这名业主要支付所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福建银典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称,该公司于2003年11月10日入驻金山碧水二期龙凤苑,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林先生自2008年4月开始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09年9月30日,他已拖欠了物业管理费1292.4元、滞纳金1105元。物业公司要求法院判林先生支付物业费及其滞纳金。
对此,林先生提出了自己不交费的理由。一是这家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出行通道,给业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并拒绝整改。对此,他只能以暂时缓交物业费来表示抗议。二是当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为每月65.8元,该公司单方涨价至71.8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认为,银典物业公司依约提供物业服务,林先生作为小区业主也应依约交物业服务费。当时,物业公司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证据支持这一做法经过小区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所以此案中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0.5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对于林先生的住宅,每月应交物业费为0.55元×119平方米×18个月=1178.1元。林先生应支付这笔钱给物业公司。
另外,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日千分之三过高,依法应予适当调整,滞纳金以林先生每月拖欠的费用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逾期缴费次日起逐月分期计算至还清之日。
至于林先生提出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出行通道,其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问题,应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