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转让
《指导意见》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市、县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对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公租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3 外来务工人员可住公租房
《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租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