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于女士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出售一套位于甘井子区某住宅小区的住房,吴先生前来看房后接受了于女士53万余元的卖价,三方签订了居间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规避二手房交易税及相关费用,三方经协商签订了“阴阳合同”,“阳合同”约定房屋总房款53万余元,“阴合同”则约定房屋总房款38万余元,两份合同相差15万元,在二手房交易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使用的是“阴合同”,合同还约定房款实行银行监管,买方将需要支付的全部房款存入银行,待支取时需买、卖、中介三方签字后方可从银行取出。
吴先生交付了2万元定金后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吴先生应支付全部房款时,他提出只能按照“阴合同”支付房款38万余元。拿不到房款的于女士很恼火。
于女士聘请了社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将吴先生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以房屋买卖纠纷案受理了此案,并定于下月初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张律师认为,在我市的二手房交易中,一直有签订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的潜规则,目的是为了规避二手房交易税以及相关费用。这样做容易出现纠纷,但却大量存在。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买卖双方都同意签订“阴阳合同”,表明买方知道卖方的真实意思即按照阳合同的53万余元支付全额房款,“阴合同”不是卖方的真实意思,买方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合同法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由于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的“潜规则”盛行,“阴阳合同”的签订导致此类纠纷时有发生,所以,此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法院将依法审理此案,本报也将关注此案的审理及判决结果。为此给欲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市民提个醒:买卖二手房如果签订“阴阳合同”可能会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