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陈先生和妻子在2005年7月花了160多万元买下梅峰路一小区一套3层复式楼。交房时陈先生发现,这套房子东南角距离道路少于2.5米,甚至玻璃窗一开就快贴到马路上了,他和开发商协调未果,延迟收房后便把房产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开发商赔偿陈先生夫妇19万余元。
福州中院认为,因开发商的过错造成双方延期交接房,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三标准判赔逾期交房违约金19万余元。另外,这房子虽存在质量问题,但不属于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可通过修复解决,并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